普法宣傳
時間:2023-08-08 17:37:19 來源:今日頭條 作者:燕子 點擊數:1142
上海,女子為給兒子提親,從一超市買了6條中華,作為禮品贈送親家,誰料沒幾天,親家就反饋說是其中有4條假煙。女子老臉一紅,拿回香煙直奔超市討說法,后見超市不僅否認是自己銷售的,還表示“香煙系特殊商品,離柜概不負責”,一氣之下報警,未果的情況下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一賠三。法院怎么判?(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據悉,朱女士為給兒子提親,在姐姐的陪同下在一超市以700元一條的價格購買了4條“中華”牌香煙。
店員一再表示沒必要,保證不會售賣假煙。朱女士想著這么大一個超市確實也沒必要坑人。于是也就沒堅持,付完錢,拿著香煙和姐姐離開。
次日,因為家里人說,4條香煙聽起來不吉利,朱女士又跑到超市以同樣的價格拿了2條。可令朱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給兒子辦完事后,沒幾天,親家就反饋其中有4條是假煙。雖然親家并沒有因此發脾氣,但是朱女士還是覺得尷尬不已,后讓兒子從親家拿回4條假煙,直奔超市討說法。朱女士稱,超市店員起初承認4條香煙均是自己銷售,只是否認是假煙,聲稱可以鑒定,但是拒絕陪同。其與超市協商未果報警,民警現場將涉案4條香煙封存,后送檢確系為假煙。
隨后不久,她又向市場監督部門投訴,在市場監督部門的調解下,超市起初答應解決,后又反悔拒不調解,她無奈之下才提起訴訟。
朱女士認為,超市向其售賣假煙的行為屬于欺詐,超市理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向其退還涉案4條香煙的貨款2800元,并承擔3倍賠償責任。
而面對朱女士的控訴,超市則辯稱:
第一、朱女士確實從超市購買了6條香煙,但是將香煙贈與他人且時隔多日后才向被告提出異議,無法證明涉案香煙系超市所售。
第二、超市所售香煙均來自正規煙草公司,外包裝印有防偽追溯碼,但是朱女士提供的香煙并無該追溯碼,足見并非超市所售。
第三、超市從來沒有承認涉案香煙是超市所出售。
第四、香煙系特殊商品,“離柜概不負責”屬行業慣例,也無向消費者當場驗證香煙真偽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提供鑒定機構信息建議朱女士前去鑒定,是因為朱女士堅稱該香煙是假煙。
第五、超市香煙柜臺安裝有監控錄像,但保存期限只有一個月,故無法提供向超市出售香煙以及事后雙方在店內交涉過程的監控錄像。
第六,在雙方發生糾紛后,煙草專賣部門曾至超市處香煙柜臺抽查,結果并無售賣假煙的事實。
法院最終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朱女士與超市對涉案香煙為假煙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在于涉案4條香煙是否系超市所售?
法院認為,朱女子作為消費者,已經提供了發票、商品實物以及檢測、報警、投訴等憑據,其所提供的在案證據系其作為買受人在正常購物狀態下能夠取得并提供的證據。
這種情況仍然讓朱女子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證明涉案香煙系從超市購買,既在客觀上難以實現,亦有失公允。應當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綜合進行判斷。
首先,法院認為,朱女士首次到超市交涉的時間系在購買香煙數日之后,既然超市安裝了監控,按照常理來說,應妥善保管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現如今卻以未保存監控錄像否認曾向朱女士承認過涉案香煙是其銷售,令人難以信服。
其次,法院認為,超市辯稱涉案4條香煙從外包裝是否具備驗證碼即可識別是否為超市所售,故在雙方第一次交涉時,超市足以當場確認該香煙是否系其所售。超市表示“香煙離柜概不負責”,故依據一般生活經驗在面對該售后糾紛時首先會驗明香煙來源。因此,若超市明知或應知原告當日所持香煙并非其所售,則不會再建議朱女士去鑒定香煙真偽。
再次,法院認為,根據一般慣例,在購買高檔香煙時為防止售假買假,經營者可通過當場驗證防偽措施、在發票記明驗證碼等途徑來防止此類糾紛。
具體到本案,超市相較于并無抽煙習慣的女性買受者朱女士而言,顯然處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但卻并未采取任何此類防范措施,事后也未及時保存監控錄像等證據。而從公平角度而言,交易風險的最終負擔應與該風險防控能力相適應。
綜上,法院認為,朱女士所提供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朱女士在購買香煙前后的一系列行為符合一般消費者的合理表現,較超市的辯稱更具備可信度。
故而法院審理本案后,支持了朱女士的全部訴求,判令超市退一賠三。
一審判決后,超市不服又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同時指出,超市所稱其所售香煙配送及監管均有嚴格流程,且相關部門檢查結果說明其不存在售假之行為,均屬于間接證據,依法駁回了超市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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